close

  本報訊(記者夏瓊)昨天,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閉幕會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獲表決通過。這意味著,我省將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保護制度。
  水資源是極其珍貴的戰略性資源,也是湖北的優勢資源,該條例是我省首次把關係社會發展大局、人民群眾普遍關註的重大立法事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損害水環境將終身追責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採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環境質量。
  我省將實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公益訴訟將獲支持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按照規定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獲取水環境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檢舉和控告。
  對污染水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援助機構將對水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和因水污染受到損害請求賠償的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偷排污水將面臨50萬罰款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中如有失職、瀆職行為,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將受到行政處分,其違法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私設暗管或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偷排污水,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罰款;逾期不拆除,將依法強拆,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產整頓。
  建設項目在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就擅自投產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產,直至驗收合格,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湖北將實行最嚴格水資源保護制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i63qifdq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